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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章 杀死小偷居然不对(第2页)

刘某追打郭某,在追击过程中落水了,其中刘某是对于落水是有认识能力的,客观上,对与危险也有控制能力,如果他没有去追打郭某,不会有这个危险,也就能避免这个危险。

所以,按照方法论,刘某落水,自己负责。”

……

“不愧是里正,猜的一点点问题都没有!”

“当然啊!里正可是德高望重啊!这些年,所办的事情都公正着呢,村里的每一个人都打心底里尊重里正呢!”

正被大伙佩服的五体投地的里正摸着自己的花白胡子,“啊!这一个词儿,里面都有这么多门门道道!这后世的律法,可真有意思啊!”

人生七十古来稀!自己已经过了古稀之年,能够有幸看到和千年以后交谈的天幕,这太好了!

他清明的双眼笑盈盈看向激烈讨论的大伙儿,谁能想到,村里找不出一个正儿八经读过书的状况,居然会出现现在这样好学讨论的时候!

这一切,都很感谢天幕啊!

……

孟棠接着连做了半个小时,诸朝也跟着她一起猜测和学习,直到此时做到最后一个多选题。“

关于不作为犯、正当防卫及紧急避险,说法正确的有?

a、父亲撞见歹徒持刀抢劫女儿,与歹徒发生激烈搏斗,搏斗中杀死歹徒。父亲成立正当防卫。

b、身材高大的郑某深夜在家听到厨房有动静,走近一看,发现身材瘦小的小偷吴某正在试图从窗户爬进去盗窃,下半身还卡在窗边,于是拿起菜刀将不易躲避的吴某砍成重伤。郑某成立正当防卫。”(引用2)

孟棠对第一个选项没有任何犹豫,这绝对是正确的,因为无限防卫权!

这个选项的基础判断依据之一是正当防卫的防卫人不限于被害人本人,这一点这个选项没有任何问题;第二是限度条件!

其实,华国的正当防卫的法治化进步主要在限度条件的适用上!

公民将自己所有的抵抗手段上交给国家,由国家用国家机构来统一合法合规地行使暴力,这就是个人暴力到国家权力的集中步骤!

但在最紧迫的时候,国家机构是不能迅速救济到公民个人的,尤其在正在遭受侵害的公民。

于是,在刑法范围内,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中公民的暴力的必要性被保留下来;而民法范围内,则是私力救济,比如留置权。

但在刑法规定之后的好些年中,正当防卫被过度谨慎适用,一方面,滥用的不良后果对于社会治安是极大地破坏;另一方面,则是作为审判官的专业能力不是特别匹配,有一定部分是退役的军官,既然用了问题会很大,本着少做少出问题那就只有一个结果。

而随着华国法治化推进和步伐和华国公众生活水平提高而对于公正的追求也有了更高的期待,所以关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被使用频次增多了。

这是孟棠对这一些内容的个人思考。

孟棠接着回顾知识点,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防卫手段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主要还是看必要性和正当性。

而这一选项中父亲作为第三人实施正当防卫是没有问题的,歹徒持刀抢劫女儿,父亲为了制止歹徒对自己女儿的不法侵害,而与歹徒发生搏斗,在搏斗中杀死了歹徒。这没有任何过当。

歹徒持刀抢劫,这种行为对于受害人的身心都有极大的暴力意图和实施可能危险性,是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对于女儿的身心都有极大危险!

而父亲与歹徒搏斗,歹徒激烈地与父亲搏斗,这也说明歹徒对父亲和实施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父亲的防卫行为导致歹徒之死,这程度上相当,没有不当。

所谓无限防卫权其实就是刑法所规定的特殊正当防卫!

这是在华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中所规定的内容,即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引用3)

至于这第二个选项,的确是华国这几年民众舆论讨论较多的一个情景。

……

诸朝人好学之潮愈演愈烈,此时到了更红火的地步!

“这第一个肯定没有问题啊!歹徒持刀,要不是这个当爹的厉害,自己的女儿可就惨了!”

“是啊!这绝对是孟棠姑娘所说的正当防卫,一点问题也没有!至于这第二个,这也没问题啊!”

“哎!这个吴某想要偷东西,郑某杀死小偷,有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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